发布时间:
2025-08-25 09:03
信息来源:
通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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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王金鹤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通劳人仲立字〔2025〕167号),并于202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委于2025年8月12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王金鹤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你单位支付王金鹤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5月30日期间的工资60757.7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046.84元。因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通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网上公告送达规定》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你单位可到本委(通辽市行政中心东配楼D223室)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送达时间为领取之日,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通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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