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9-30 10:41
信息来源:
库伦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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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王新奇、双福、金山、宋海涛、宋智盈、苏如古尔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库劳人仲案字〔2025〕第28、29、31、32、33、34号),并于2025年9月1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委于2025年9月26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结果为:由你单位支付申请人王新奇2024年9月5日至10月17日期间的工资10112.01元、支付申请人双福2024年9月11日至10月17日期间的工资共计5979.07元、支付申请人金山2024年9月1日至10月17日期间的工资6961.65元、支付申请人宋海涛2024年9月1日至10月17日期间的工资6889.65元、支付申请人宋智盈2024年9月1日至10月17日期间的工资5793.11元、支付申请人苏如古尔2024年9月1日至10月17日期间的工资6298.05元。因你单位注册地址无实际单位,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直接、张贴等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通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网上公告送达规定》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库劳人仲案字〔2025〕第28、29、31、32、33、34号),送达时间为领取之日,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库伦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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