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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新奇、双福、金山、宋海涛、宋智盈、苏如古尔诉内蒙古佳刍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仲裁裁决书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9-30 10:41

信息来源:

库伦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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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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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伦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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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佳刍牧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新奇、双福、金山、宋海涛、宋智盈、苏如古尔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库劳人仲案字〔2025〕第282931323334号),并于202591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委于2025926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结果为:由你单位支付申请人王新奇202495日至1017日期间的工资10112.01元、支付申请人双福20249111017日期间的工资共计5979.07元、支付申请人金山202491日至1017期间的工资6961.65元、支付申请人宋海涛202491日至1017日期间的工资6889.65元、支付申请人宋智盈202491日至1017日期间的工资5793.11元、支付申请人苏如古尔202491日至1017日期间的工资6298.05因你单位注册地址无实际单位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直接、张贴等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通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网上公告送达规定》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库劳人仲案字〔2025〕第282931323334),送达时间为领取之日,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库伦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