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10-09 14:49
信息来源:
通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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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汇丰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通劳人仲立字〔2025〕313号),并于2025年9月23日15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委于2025年9月25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由你单位支付刘琳2024年12月15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000.00元、经济补偿1937.50元。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通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网上公告送达规定》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你单位可到本委(通辽市行政中心东配楼D223室)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送达时间为领取之日,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通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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