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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兴利诉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仲裁裁决书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5-10-31 10:40

信息来源:

扎鲁特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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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0-3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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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鲁特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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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兴利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依法缺席裁决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通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网上公告送达规定》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扎劳人仲字2025140-1号、扎劳人仲字202514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由你单位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000.00元、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56735.00元、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5673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000.00元、陪护费2647.63元、伙食补助费210.00元;解除你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公告期内你单位可到本委(扎鲁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24室)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送达时间为领取之日,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扎鲁特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