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1-05 16:45
信息来源:
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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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受理申请人闫宏丽、陈志伟、董小青、李超群、白露、赵旭、高鸿飞、孙艳平、刘巍敏、刘佳玲、侯静、戴春雪、肖灵灵、吴丽丽、段腾、范磊、徐爽、赵建平、吴学友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通劳人仲立字〔2026〕1-19号),申请人闫宏丽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2月1日至年12月31日、2025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工资共计24519.35元。申请人陈志伟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工资共计16122.24元。申请人董小青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工资共计18273.91元。申请人李超群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工资共计19970.63元。申请人白露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工资共计9524.52元。申请人赵旭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工资共计22240.63元。申请人高鸿飞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工资共计22252.48元。申请人孙艳平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工资共计30649.92元。申请人刘巍敏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工资共计15181.41元。申请人刘佳玲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2月1日至年12月31日、2025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工资共计22887.74元。申请人侯静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3月1日至年3月31日、2025年5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工资共计14195.27元。申请人戴春雪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工资共计3748.26元。申请人肖灵灵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3月1日至6月18日期间工资共计10313.41元。申请人吴丽丽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工资共计25525.47元。申请人段腾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2025年3月1日至5月30日期间工资共计21970.43元。申请人范磊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工资共计14714.47元。申请人徐爽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工资共计33379.97元。申请人赵建平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2月1日至年12月31日、2025年3月1日至3月31日、2025年6月1日至6月30日、2025年8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工资共计4437.11元。申请人吴学友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工资共计15230.48元。因你单位注册地址无人办公,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通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网上公告送达规定》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在公告期内你单位可到本委(通辽市行政中心3号楼D225室)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送达时间为领取之日,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26年2月6日上午9时在通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通辽市行政中心东配楼D226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通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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