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1-03 11:35
信息来源:
通辽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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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简述
(一)事项办理内容:辅助器具(异地)配置或更换申请。
(二)适用对象
在通辽市本级参加工伤保险,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异地)配置或更换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
(三)受理条件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七条: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第十五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十六条: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条: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并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由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配置。
二、办理材料
(一)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1、《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鉴定表》,原件1份;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申请人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明,原件1份。
(二)辅助器具异地配置或更换申请
1、《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原件1份;
2、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原件1份;
3、辅助器具配置票据,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1份。
三、办理方式、地点、联系人、电话
(一)辅助器具异地配置或更换申请
通过人社部门“一网通办”平台或综合柜员制窗口受理。
联系人:张旭东 单鹏
业务咨询电话:0475-8836262,8837065;
四、办理时限
(一)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自接到申请后30个自然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内办结。
(二)辅助器具异地配置或更换申请
即时办理。
五、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邮寄、公告、自取、留置。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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