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1-23 11:55
信息来源:
通辽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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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简述
(一)事项办理内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
(二)适用对象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在通辽市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自初次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
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三)受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办理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1份;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复印件1份;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原件1份。
(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1、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与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相同),原件2份;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劳动能力鉴定初次结论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三)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
停工留薪期确认填写1-3项表格,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填写4-6项表格。
1、《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确认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一)》,原件2份;
2、《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确认停工留薪期鉴定意见表(二)》,原件4份;
3、《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确认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表(三)》,原件4份;
4、《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一)》,原件2份;
5、《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意见表(二)》,原件4份;
6、《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表(三)》,原件4份;
7、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三、办理方式、地点、联系人、电话
属地人社部门受理相关材料,市本级通过人社部门“一网通办”平台或综合柜员制窗口受理。
联系人:刘博
业务咨询电话:0475-8910952
2、通辽市行政服务中心3号楼(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27室)
联系人:张旭东 张彦
业务咨询电话:0475-8836262
四、办理时限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自接到申请后60个自然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内办结。
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自接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内办结。
五、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邮寄、公告、自取、留置。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收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内价费发【1997】44号)、《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200元/人×次。
(二)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
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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