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1-30 11:56
信息来源:
通辽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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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简述
(一)事项办理内容: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
(二)适用对象: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
(三)受理条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四条: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二、办理材料
1、《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原件4份;
2、医疗诊断证明及受伤当时完整的住院病历,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
三、办理方式、地点、联系人、电话
通过人社部门“一网通办”平台或综合柜员制窗口受理。
联系人:张旭东 单鹏
业务咨询电话:0475-8836262,8837065;
四、办理时限
自接到申请后30个自然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内办结。
五、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邮寄、公告、自取、留置。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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