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302Y/2024-00144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
| 发布机构 | 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通人社发〔2023〕79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5-0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302Y/2024-00144 |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 发布机构 | 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文 号 | 通人社发〔2023〕79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5-04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3-05-05 16:20
信息来源:
通辽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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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人社发〔2023〕79号
关于印发《通辽市农村牧区劳务
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有关单位:
现将《通辽市农村牧区劳务经纪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农牧民工工作科)
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5月4日印发
通辽市农村牧区劳务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和发挥劳务经纪人在带动农牧民转移就业中的积极作用,保障劳务经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产业市场化建设,提高转移就业组织化、有序化、规范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就业创业服务与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经纪人是指具有我市户籍,从事专、兼职劳务中介活动,有组织的带领我市农村牧区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特别是带领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实现转移就业,给劳务人员创造较好经济效益的自然人。
第三条 农村牧区劳务经纪人从事劳务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务经纪人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 劳务经纪人在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和服务下,组织带领我市农村牧区劳动力实现就业创业等劳务经纪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1.搜集筛选推荐劳务信息。经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授权、委托,面向劳务人员发布真实有效的用工需求信息。
2.解答劳务人员问题咨询。接受并解答劳务人员关于工作环境、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住宿条件、技能提升等方面的问题咨询,发放由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授权制作的用工指南。
3.推荐报送劳务人员信息。指导劳务人员填写《通辽市农牧民转移就业登记表》,核对无误报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
4.协助组织就业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具备资质的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用工企业,组织劳务人员开展各类就业培训并做好培训资料信息收集工作。
5.做好后续跟踪服务。劳务经纪人应建立农牧民转移就业台账,收集农牧民工对工作环境、工资待遇、生活情况等方面的反馈意见。把返乡人员重新列入服务对象,协助做好再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工作。
6.宣传农牧民就业创业相关政策。
第三章 劳务经纪人的认定
第五条 劳务经纪人的基本条件为:初中及以上文化,具有我市户籍,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列入失信黑名单,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有外出就业工作经历或有职业介绍相关工作经验,在本地具有一定影响力。嘎查村劳动保障协(助)理员申报劳务经纪人不受工作经历条件限制。
第六条 申请农村牧区劳务经纪人资格,遵循自愿的原则,经个人自荐或村两委推荐、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初审、旗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需按如下流程进行认定:
1.申请人携身份证及复印件、外出就业或职业介绍工作经验佐证材料(有以下材料之一即可: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发放证明或旗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的其他佐证材料),填写《通辽市农村牧区劳务经纪人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向所在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申请。
2.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向申请人颁发《通辽市农村牧区劳务经纪人证书》(附件2),对本旗县(市区)认定的农村牧区劳务经纪人信息进行存档备案。
第四章 劳务经纪人的管理
第七条 工作范围。劳务经纪人工作范围原则上为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
第八条 培训管理。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实际,每年对劳务经纪人开展1次以上培训。
第九条 监督考核。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认定的劳务经纪人实行台账管理,每年审验一次。
第十条 推送信息。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安排所属各级公共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公布就业市场求职和企业用工信息,要健全信息渠道,主动为劳务经纪人定期提供就业市场需求信息和农牧区准备转移就业劳动力信息。
第十一条 激励机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备案的农村牧区劳务经纪人,组织我市农村牧区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相关标准如下:
1.对劳务经纪人组织带领我市脱贫人口开展有组织输出的,依据《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通人社办发〔2021〕179号)有关规定,实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劳务经纪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从中央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2.同一名劳动者被不同的劳务经纪人多次组织转移就业的,第一次成功组织转移就业且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务经纪人申领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严禁重复申领,即组织转移就业一人只能申领一次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3.劳务经纪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报发放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劳务经纪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标准出现变更的,按变更后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奖励和退出机制。对组织转移就业工作成效突出、组织化程度高、管理规范、诚信守法的劳务经纪人,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其工作实绩给予表彰奖励。对审验年度内未开展农牧民转移就业工作的劳务经纪人,实行退出机制,取消劳务经纪人资格。
第五章 劳务经纪人的规范监督
第十三条 劳务经纪人从事劳务经纪活动,在组织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前,可携带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和本人身份证及拟组织带领转移就业人员花名册,到户籍地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就业部门申请务工备案。亦可在劳务经纪活动过程中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就业部门要对相关就业信息进行实时调整。劳务输入、输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对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及时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四条 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就业部门要定期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劳务经纪人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劳务经纪人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劳务经纪人虚报冒领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或奖励资金的,注销其劳务经纪人资格,追回骗取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劳务人员或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劳务经纪人与委托组织或个人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未作约定,事后又未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有关经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申诉。
第十八条 《通辽市农村牧区劳务经纪人证书》是记载劳务经纪人劳务经济活动的凭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细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通辽市农村牧区劳务经纪人资格认定申请表
2.通辽市农村牧区劳务经纪人证书(样式)
3.通辽市农村牧区劳务经济人备案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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