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500011640302Y/2024-05159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文  号 通人社发〔2024〕250号
成文日期 2024-12-13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500011640302Y/2024-05159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文  号 通人社发〔2024〕250号
成文日期 2024-12-13
公文时效 有效
转发《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13 09:30

信息来源:

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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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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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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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旗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41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同配合,按照要求严格落实政策对象、支付标准、经办模式等规定,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经办机构要强化制度建设,夯实工作基础,按照先缴后补模式,梳理完善业务经办流程,强化政策宣传和风险防控,切实提升服务质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

20241213

(此件主动公开)

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412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