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500011640302Y/2025-00639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通人社发〔2025〕231号
成文日期 2025-10-30 公文时效 一年
索 引 号 11150500011640302Y/2025-00639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通人社发〔2025〕231号
成文日期 2025-10-30
公文时效 一年
关于印发《市直人社领域“企业安静期”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0-30 10:41

信息来源:

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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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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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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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人社领域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减少对监管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立足企业发展实际,平衡执法监管与企业经营需求,特制定《市人社领域“企业安静期”制度(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主动公开)

2025年10月30

此件抄送: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直人社领域“企业安静期”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社领域涉企执法检查行为,破解市场主体关心关注的“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问题,为企业营造稳定、有序的经营环境,持续优化人社领域营商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内政发〔2024〕16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度所称企业,是指涉及直人社领域监管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制度所称涉企执法检查主体,是指市人社局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权力的组织。

制度称涉企执法检查,是指涉企执法检查主体为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的法定职责开展的执法检查应企业要求或为企业办理行政许可等授益性事项进行现场复核、验收等除外。

第三条每月的前10个工作日为监管企业“安静生产期”,企业“安静生产期”之内,不得对监管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下列情形除外: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门部署的执法检查或专项整治行动;

(二)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事件或安全隐患正在整改,需要进行现场督促检查的事项;

(三)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媒体曝光等需要调查取证或实地核查处理的事项;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需完成的核查、复查、检查事项;

(五)涉及偷逃抗骗税及风险应对的税务检查等情形需要现场检查;

(六)其他应当进行执法检查的情形。

第四条开展涉企执法检查原则:

(一)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梳理、规范、公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坚持“清单之外无检查”,每年制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机融合,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二)避免重复检查。对同一监管企业、同一检查事项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每年只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同一涉企执法检查主体在同一时间段对同一企业的多项执法检查内容,应当合并检查。

(三)开展联合执法。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探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同一监管企业的多项检查内容,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外,可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联合执法检查承担主要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为牵头单位,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为协同单位。对牵头单位的确定存在异议的,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确定;经协调仍不能确定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推进智慧监管。全面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等平台的运用力度,能够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达到行政执法检查要求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五)开展“无事不扰”清单。结合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结果,开展“无事不扰”企业清单将信用良好、经营状况稳定的企业纳入清单管理对清单内企业在“企业安静期”内原则上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逐步扩大清单覆盖范围,提升监管精准度与企业获得感。

建立涉企执法检查事项清单,并明确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频次、时间安排、实施检查的机构等内容。

第五条“企业安静期”内,执法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检查的事项、时间、理由和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等内容,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陪同。

第六条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涉企执法检查主体要严格按照市人社局包容审慎监管“一个基准、三张清单”,积极开展涉企行政合规指导,帮助企业防范行政违法风险、纠正违法行为。

第七条强化涉企行政执法监督,畅通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