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302Y/2025-00763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
| 发布机构 | 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通人社函〔2024〕5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1-0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302Y/2025-00763 |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 发布机构 | 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文 号 | 通人社函〔2024〕5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1-05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4-01-05 09:43
信息来源:
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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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有关科室、所属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转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等4项
指引指南的通知》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自身职能,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包括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和行业协会等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各劳动监察部门和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纠纷时,必须严格把握相关政策,确保公正、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建立详细的工作台账,确保底数清晰。通过了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可以更好地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需求和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在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以便及时调整工作方案,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5日
转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等4项指引指南的通知 (1).pdf
关于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pdf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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